每万元每年利息超过一千元民间贷款是否受法律保护

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了清晰的界定,其中,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过36%以上的为无效。该司法解释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业内认为,这对规范民间借贷市场将起到很好的作用。

年利率24%以内受法律保护

超过36%的部分“无效”

此次司法解释***计三十三个条文,对“民间借贷”行为及主体范围做出界定:“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与国家金融机构进行了区分。

利率的规制是民间借贷的核心问题,也是此次司法解释的重要内容之一。对此,《规定》明确: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

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

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

这当中出现了两个数字24%和36%。对此,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解释说,年利率的24%是民事法律应予保护的固定利率;24%至36%则作为一个自然债务区,如果要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保护,法院不会保护,但是如果当事人愿意自动履行,法院也不反对;超过36%则是无效区,这也是对1991年《司法解释》的重大修改,在利率无效的情况下,是可以要求返还的。

之前红线为“超银行利率4倍”

新规保护范围明显放宽

对于民间借贷的利率,可能很多人都知道以前也有一个规定,那就是:“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那么,既然已有此规定,为何最高法还要出台司法解释,明确年利率24%以内才受法律保护呢?

对此,扬州民间借贷行业资深人士、江苏睿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建国告诉记者,事实上,“银行利率的4倍”,这个概念并不是很清晰,虽然大多数时候业内都认同这里指的是“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但是由于法律并没有明确这里指的就是“基准利率”,所以一旦发生纠纷,很容易引起争议。而这次最高法明确了24%这个具体的标准,就可以彻底避免这一争议。

有业内人士发现,就24%这个标准来说,相对于之前的“不超过银行利率四倍”,似乎标准有所放宽。因为按照目前一年期贷款4.85%的基准利率算的话,四倍就是19.4%。24%的保护范围显然要宽于这个标准。

对此,戴建国认为,可能最高法主要还是考虑到了目前正在大力推行的利率市场化。“银行利率现在都市场化了,民间借贷的利率当然也就要适当放宽。”

打击高利贷,规范借贷行为

有利于民间借贷健康发展

最高法明确民间借贷年利率超36%的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今后你如果向民间借贷机构借款,如果对方收取你的利息,超过了年利息36%的标准,那么超出的部分,你有权要求对方“返还”。业内认为,这对打击民间借贷市场上一些不规范的“高利贷”,将有很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