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生命健康权包括

我国民法典规定生命健康权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生命权,二是健康权。

生命权是公民作为人的存在、作为权利主权的前提条件。而健康权是公民维护其身体健康即生理机能正常运行的保障。自然人的生命安全、生命尊严和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维持生命、维护生命安全利益、生理机能正常、维护健康利益的权利。生命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是其他人格权和人格利益的基础。健康以身体为物质载体,破坏身体完整性,通常会导致对健康的损害。侵害生命健康权的应给予受害人或其家属以财产和精神赔偿。

关于生命权的内容,较有代表性的主张有以下几种:

1、认为生命权的内容包括自卫权和请求权,自卫权是指自己的生命面对正在进行的危害或即将发生危险时,有权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自卫,或者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以防危险,请求权是指当自然人的生命遭到不法侵害时,其本人或其亲属有权要求司法机关追究加害人的法律责任;

2、认为生命权的基本内容是生命维持和安全利益;

3、认为生命权包括,享有维护生命利益、积极防卫权以及有限支配权;

4、其四则从宪法学意义角度阐释生命权,认为传统生命权的目的在于抵制剥夺个人的生命,现代的生命权意义有了社会权的属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第一千零五条 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