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哪些特殊规定

法律主观:

《 劳动合同法 》从法律层面上对 非全日制用工 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范: 一是对非全日制用工作了定义。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二是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 订立劳动合同 ;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三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而全日制用工的,应当订立 书面劳动合同 。 四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 约定试用期 。而全日制用工的,除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和三个月以下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外,其他劳动合同可以依法约定试用期。 五是规定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而全日制用工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六是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是月 最低工资标准 。 七是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而全日制用工的,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