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官为什么大多数是外国人
但任用英国远道而来的法官,在当时的香港仍是不得不选择的方法。
其实,培养一个合格的“海洋法系”法律人才是很困难的。
他们需要学习大量散碎的案例,理解前辈对法律和正义的定义,然后做出自己的判断。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但司法却代表着至高无上的公权力。要让这两者调和,就必须让法官们的思维跨越时空地联系起来,理论脉络的传承必不可少,当中可能还有些玄学成分。
所以法律专业群体才得以想要较高的社会地位,法官在其中更是地位崇高,毕竟培养一个太困难
当时香港还只是一个大清帝国南方的偏远小岛。本地居民的文化水平有限,没法直接移植英国的那一套。从本土调人才过来,还是有必要的。
好在此后港英政府终于意识到了兼职法官的恶性影响,开始试图在香港建设一个司法独立的社会。首席大法官晓吾,就离开了立法会,专职做大法官。其他英国法律人才的登陆,也改善了香港普通法人才不足的局面。
不可否认的是,香港能够得到全世界商人的信任,成为世界著名的自由港和金融中心,透明独立的司法是相当出彩的加分项。
而且到了70年代,在经济、教育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步的香港,还曾启动过公务员本土化。法律界的本土化也一度轰轰烈烈。尤其是在首席大法官贝理士爵士(Sir Geoffrey Briggs)任期内,这位英国老法官很重视华人法官的培养,在全港75名法官/裁判官中启用了16位华人。
但这还远远不够。
艰难的本土化
由贝理士爵士主导的法官本地化运动在他退休之后就被冷落了。这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
首先,当时的香港不缺法律精英,但做大律师的收入远高于做法官(可以理解),那些资深的大律师很可能不愿意成为法官。
其次,即使这些律师成为了法官,华人法官的社会公信度也不如白人法官。这是由香港社会的偏见造成的,民众会对他们更苛刻,华人法官的升职也更困难。
第三,港英政府内有人认为,香港作为国际化的大都市,生活着不少来自其他英帝国前殖民地的人士,大量启用华人法官对他们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