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密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新《保密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1、保密工作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7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是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2、定密责任:新《保密法》第12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3、定密不当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2款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4、知悉范围确定责任:新《保密法》第16条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批准国家秘密知悉人员的范围。
5、发生泄密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9条第1款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6、查处不力领导责任:新《保密法》第47条规定: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拒不依法处分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7、新《保密法》改“结果罚”为“行为罚”。该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论是否造成泄密后果,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网际网路及其他公***资讯网路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储存装置接入网际网路及其他公***资讯网路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资讯系统与网际网路及其他公***资讯网路之间进行资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储存装置储存、处理国家秘密资讯的;
(11)擅自解除安装、修改涉密资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式、管理程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储存装置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有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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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d – 烟尘排放量 ,kg ;
B – 耗煤量,kg ;
A – 煤中灰份含量,%;
《农业法》中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民事责任 如90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财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原状;造成损失、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责任:如94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责令退还违法收取的集资款、税款或者费用
刑事责任:如97条 县级以上人民 ***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参与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学法中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一、医事法律责任必须由医学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具体规定
只有医学法律、法规、规章在设定许可权范围内做了某些明确规定,行为人才承担某种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医事法律责任是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后果
只有在构成医事违法的前提下,才能会行为人承担相应的医事法律责任;不构成医事违法,也就无须承担医事法律责任。
三、医事法律责任只能由法定机关追究
追究程式按法定程式进行,当事人对追究其医事法律责任不服时,一般应向上一级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医事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
综上所述,医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医学法律规范而应当承担的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责任。
2、医学法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有哪几种?
按照行为人违反医学法律规范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的不同,我国医学法中确定了三种医事法律责任,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一、医事刑事责任
医事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了刑法在医药卫生方面的规定,构成了犯罪,所必须承担的受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征是:
(一)刑事责任是因犯罪行为而产生的。
(二)刑事责任具有不可转移性。即刑事责任的承担者只能是犯罪行为人。这与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可以转移、发生变化不同。
(三)医事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医事法律责任,是对医事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惩罚。
(四)刑事责任只能由国家司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予以追究,其他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追究任何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定罪原则,我国刑法分别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渎职罪”三大类犯罪,确立了医药卫生方面的医事刑事责任。
(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医药卫生犯罪。主要有: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化妆品罪。
(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医药卫生犯罪。其中,属“危害公***卫生罪”的有:甲类传染病传播罪、违反传染病菌(毒)种管理规定肇事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第332条)、非法组织他人卖血罪、强迫他人卖血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非法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违反血液及其制品管理规定肇事罪、重大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非法实施破坏计划生育手术罪、逃避动植物检疫罪。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有: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非法提供 *** 品和 *** 罪及传播性病罪。
(三)渎职罪中的医药卫生犯罪。主要有:国家环境保护监管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传染病防治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等。
另据我国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种。医事刑事责任方面的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二、医事行政责任
医事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在违反医药卫生法中有关医事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造成公民健康的一定危害,但尚未构成犯罪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主要特征是:
(一)行政责任产生于违反医学(卫生)行政法律法规。只有违反了医学(卫生)行政法所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才承担行政责任。而这同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必须承提民事责任,违反刑法必须承担刑事责任的道理是一样的,都是行为人因违法行为而应承担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行政法律责任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授权的企事业单位的行政领导机关追究。当事人对追究其行政责任不服时,一般可以向追究行政责任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医事行政责任的承担形式有两种,一是行政处罚,一是行政处分。
(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医学行政管理秩序行为的企事业单位或公民的一种法律制裁。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卫生(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追缴已售出禁止生产经营的产品、行政拘留等。
(二)行政处分。行政处分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给予违反医学行政法的所属工作人员的一种制裁措施。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开除等。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处罚由执法机关决定,处分由从属机关决定;
(二)处罚针对企事业单位或公民,处分针对机关工作人员;
(三)处罚针对违反行政法的行为,处分针对违法失职的行为;
(四)采取的形式不同。
三、医事民事责任
医事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医学法律规定,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对受害人所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其主要特征是:
(一)民事责任主要是财产责任,即以经济赔偿为主要形式。其中也包括某些非财产责任,如医疗事故中的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等。
(二)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这种赔偿责任必须遵循民事赔偿领域的“赔偿实际损失”原则;同时,这种赔偿具有补偿性质和惩罚性质(如罚款、罚金、没收财产等)。
(三)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双方当事人作为平等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解决承担民事责任问题,这也是民事责任区别于其他两种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特征。
我国医事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支付违给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新保密法规定了哪十二种禁止行为?新保密法规定了十二种禁止行为,只要有这些危害行为就要追究法律责任,这是从“结果犯”到“行为犯”的一个显著转变,这十二种禁止行为是:(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储存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讯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在网际网路及其他公***资讯网路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储存装置接入网际网路及其他公***资讯网路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资讯系统与网际网路及其他公***资讯网路之间进行资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储存装置储存、处理国家秘密资讯的;(11)擅自解除安装、修改涉密资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式、管理程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储存装置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哪些主要的法律责任责令改正
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罚款
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
责令停业、关闭
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罚
什么是保密法律保密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保密法及有关法律中涉及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条款。保密法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的主干,是调整保密法律关系的专门性法律。
除保密法之外,在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出境入境管理法、统计法、档案法、专利法、公务员法等法律中涉及保护国家秘密的条款,都属于保密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例如,刑法对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规定等。又如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对查获的违禁物品,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资料以及用于实施违反出境入境管理活动的工具等,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扣押,并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的规定。
保密法对涉密装置维修有哪些规定1)涉密计算机系统进行维护检修时,须保证所储存的涉密资讯不被泄露,对涉密资讯应采取涉密资讯转存、删除、异地转移储存媒体等安全保密措施。无法采取上述措施时,安全保密人员和该涉密室计算机系统维护人员必须在维修现场,对维修人员、维修物件、维修内容、维修前后状况进行监督并做详细记录。
2)各涉密室应将本室装置的故障现象、故障原因、扩充情况记录在装置的维修档案记录本上。
3)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装置,必须经保密领导小组和主要领导批准,并将涉密资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4)高密级装置调换到低密级单位使用,要进行降密处理,并做好相应的装置转移和降密记录。
5)由局保密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办公室计算机软体的安装和装置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体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装置。
6)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保密领导小组专人负责定点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