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动漫节丨带你了解动漫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八届中国国际动漫节于11月24日至27日在杭州国际博览中心举办。动漫产业近年来是我国大力支持发展的文化产业之一,国家也给予相应税收优惠扶持。今天就带你了解一下,有关动漫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销售自主开发生产动漫软件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4.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6号)第一条
符合条件的动漫设计等服务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享受主体
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认定为动漫企业的,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者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2目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出口动漫软件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动漫软件符合软件产品相关规定:
1.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38号)第三条、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动漫企业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享受主体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
优惠内容
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即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享受条件
1.享受本项政策的企业为经认定机构认定的动漫企业。
2.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应同时符合以下标准:
(1)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2)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
(4)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l0%以上。
(5)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
(6)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当年营业收入8%以上。
(7)动漫产品内容积极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
(8)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
3.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是指动漫企业自主创作、研发、设计、生产、制作、表演的符合《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印发)第五条规定的动漫产品(不含动漫衍生产品);仅对国外动漫创意进行简单外包、简单模仿或简单离岸制造,既无自主知识产权,也无核心竞争力的除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二条
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