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无讼主要内容
法律分析:在乡土社会中并不希望诉讼的发生,诉讼被认为是一种没有受到良好教育的表现。同时在乡土社会中的“司法”承担了教化的功能,教会不懂礼的人礼让他以后不再犯错误。如果一个社会中没有诉讼,这意味着每个人都受到了良好的教养,这也是儒家追求的理想状态。
然而在现代社会中,法律体系庞大并且会因时而变,因此现在社会并不希望每个人都充分了解法律,所以产生了律师等职业。现代社会的法律保障的是每个人的权利与社会的安全,因此法官不承担教化任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