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审计法第一次修订具体有哪些变化

2006年审计法第一次修订主要增加了对审计机构管理的控制,并对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

2006年5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第一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涉及审计机构管理、审计人员职责、被审计单位配合等方面的内容,对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首先,修订后的审计法对审计机构管理进行了加强和规范。例如,规定了审计机构应当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具备一定数量的注册会计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并实行信息化管理等。此外,还规定了对审计机构的监管和评价要求,例如加强对审计机构实施质量监控、建立追究审计机构责任的制度等。其次,修订后的审计法进一步明确了审计人员的职责和行为规范。例如,审计人员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或者其他利益,不得泄露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此外,还规定了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资格要求。最后,修订后的审计法加强了被审计单位的配合和协助,例如规定被审计单位必须向审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材料和资料等。同时,还规定了对违反规定不予配合、拒绝接受审计等行为的处理措施。

审计法对哪些单位适用?审计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审计活动。其中,对于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活动,审计法规定了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和行为规范。

2006年审计法第一次修订增加了对审计机构管理的控制,并对审计机构、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的行为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范。此次修订的实施意义重大,有助于提高审计工作的质量、规范和效率,保障了公***利益和社会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一条 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