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行的主体是 ( )。 A、司法机关 B、行政机关 C、监察机关 D、社会团体
法律执行的主体是B、行政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章规定,在中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职能部门是行政机关,负有执行法律的职权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种职能部门例如公安、工商、税务、卫生、教育、民政等部门。经过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构和非行政组织也可以成为法律执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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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人员的概念:
行政执法人员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录用或委托并赋予其相应执法权的工作人员。
从我国现阶段看,行政执法人员主要有两种:
1、当然的行政执法人员,即行政机关中拥有执法权的正式在编人员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中的人员。
2、因受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而获得执法权的组织中的人员。
行政执法人员的特殊性:
1、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隶属于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是某一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在编人员,占用该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编制,接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管理,享受该国家行政机关的各种待遇,行使该机关的某些职权并向其负责。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隶属于一个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而不能同时兼任其他执法机关的职务并行使其职权。
2、行政执法人员有权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机关的构成要素,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权是靠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付诸实施。因此,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以机关的名义行使机关享有的职权,对相对人实施某些法律行为。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由行政执法机关的内部分工所决定,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只能行使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权的一部分,而且是与其职务活动相关的那部分,而不能行使该执法机关的全部职权,否则,就是越权。
3、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后果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
行政执法人员在被授权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的任何行政执法活动,都是代表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因此,无论其执法活动是好是坏,是优是劣,都由其所在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后果。特别是在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负责向相对人赔偿的只能是其所在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能是执法者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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