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一死一重伤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一起交通事故中一死一重伤。刑事判决书怎么写?
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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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XXXXX系被害人赵XXXXX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系被害人赵某某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某是被害人赵某某的女儿。
被告陈XXXXX,男。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男,系肇事车辆实际所有人。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平顶山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位于河南省平顶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XXXXX,该公司董事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
负责人王XXXXX,为公司总经理。
二、具体内容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公诉刑事诉讼法()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XXX犯交通肇事罪,于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原告人于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XXXXXX、陆XXXXXX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XXXXXX到庭参加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赵、赵、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有限公司XXXXXX公司到庭参加诉讼。审判现在结束了。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年4月24日6时42分,在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城线交叉口,被告人陈驾驶豫D81XXX陕汽重型自卸车右转弯时,与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相撞,造成赵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认为,陈XXXXXX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赵XXXXXX无责任。被告人陈XXXXX拨打120、110在案发现场等候处理。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陈XXXXX的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与接收、犯罪记录证明、案情说明、110报警记录、火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XXXXX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赵、赵、赵诉称,年4月24日下午6时42分,被告人陈驾驶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的豫D81XXX陕汽重型自卸车沿西环线由北向南行驶至花城线交叉口,右转时与右侧赵驾驶的电动车同向相撞,造成赵被车轮碾压。根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XXXX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XXXXXX无责任。事故车豫D81XXX在中华人民***和国XXXXXX保险有限公司XXXX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陈XXXXXX的刑事责任;依法判令三被告***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487829元、丧葬费19402元、车辆损失283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2000元,合计512261元;被告中华人民***和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提供的证据包括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车辆购买的保险凭证、驾驶人及其驾驶的车辆信息、火化证明、居住证明、工资明细、购车票据、价格评估结论、鉴定费收据、赵XXXXX及所附民事原告户口本、身份证复印件、交通费发票等证据。
被告人陈XXX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愿意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请求从轻处罚。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XXXXX、平顶山XXXX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辩称,车辆已投保,相关赔偿费用由保险公司赔偿。
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中华人民***和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辩称,附带民事原告人的保险公司合理合法部分愿意赔偿,鉴定费不在赔偿范围内,故不予赔偿,仅赔偿被害人直接损失。被害人赵XXXXX发生事故时,其所骑电动车的预计损坏情况未向委托方出示,评估样本未进行质证;电动车的购买凭证只是一张没有任何印章的收据;请求法院自行处理运输费用;需要提供赵XXXXX的居住证明和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收入证明,否则应按农村居民标准支付赔偿金。
经审理查明,年4月24日6时40分许,在本市新华区西环路与花城线交叉口,被告人陈驾驶豫D81XXX陕汽重型自卸车右转弯时,与同向右侧骑电动车的被害人赵相撞,造成赵被车轮碾压当场死亡,车辆受损。陈XXXXX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在案发现场等待救治。经鉴定,被害人赵XXXXX符合头部、面部、胸部、腹部、四肢受到钝物(碰撞、挤压等)影响的要求。)而死于创伤失血性休克。平顶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新华大队出具的(交)字()第XX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XXXXXX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赵XXXXXX不负责任。
此外,经查明,被告人陈系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雇佣的驾驶人,该驾驶人系平顶山市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豫D81XXX汽车的实际所有人,该车在人保股份有限公司XXXXX公司已缴纳交强险12.2万元、第三方责任险50万元
经查明,被害人赵(1953年9月7日出生)与配偶张育有一子两女,长女赵,长子赵,次女赵。平顶山市湛河区九里山街道XXXXXX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居住证明证实,赵XXXXXX于2010年至年居住于XXXXXX社区X栋X单元X栋西门。被害人赵XXXXXX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赵XXXXXX于年10月至年3月在平顶山市XXXXXX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年8月18日,达成赔偿协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自愿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张某某、赵某某、赵某某、赵某某6.8万元,并承诺放弃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权利。附带民事原告人对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表示理解,请求法院对陈某某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裁判是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是非常重要的法律裁判文书。至于一些具体的判断内容,需要根据不同的案件进行审查。最重要的是列出所有的证据,千万不要没有任何依据就做出审判结果,这一点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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