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律师管理暂行规定

法律客观:

《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二、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和职责范围 (一)公职律师的任职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律师资格或司法部颁发的法律职业资格;2.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或经招聘到上述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人员。 (二)公职律师的职责范围 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和法律建议; 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 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 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 5.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6.本级政府或部门的其他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