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如下:
定量标准——经营规模:
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万元;除此之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80万元;
(注: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
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不含税销售额):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和现代服务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
定性标准——纳税人性质和会计核算程度:
1、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自然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和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综上所述,以上内容介绍了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内容。对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标准,税务相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了严格的分类、明确了纳税标准。对纳税群体的分类如此之细,不仅是为了确保税收正常进行、防止逃税漏税,也是为纳税群体明确了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如下:
1、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180万元的商业企业;
3、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标准的个人;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