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

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如下:

教育法律关系包括: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教育经济法律关系;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教育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教育法律规范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其构成要素有三,即主体、客体和内容。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都以与之相适应的现行教育法律规范为前提。

教育法律规范:

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才能得以实现。一般来说,只有当作为教育法律规范适用条件的法律事实出现时,才会引起具体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对其性质,学术界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是把它归属于行政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基本内容:

在大陆法系各国,一些学者按照划分公法和私法的标准,认为教育法体现了“公”的利益,是为社会公益服务的事业,提出“国家教育权”理论,将教育法归入公法,视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中国在 1949 年以前一直采用大陆法系的部门法分类方法。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后,教育法一般也被划于行政法范畴。因而教育法律关系被认为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

另一种观点:

是把它作为一种综合性法律关系。自 20 世纪 50 年代后,各国更加重视科技、教育,教育关系的内容和范围不断发展,新的教育关系不断产生,整个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趋于复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