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抚养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支持: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通知》第十五条

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第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