爷爷10元钱卖给孙子的学区房,为什么不合法?但过户却有效?
这两天网上一则关于“爷爷10元钱卖给孙子学区房却要不回来”的报道引起了大众的关注。当事人张某以10元钱的价格把房子“卖给”了小孙子,但是在三年后张某因为和儿子发生矛盾,想要要回原本属于自己的房子,不过最终却遭到拒绝,即使通过法律途径也没能拿回房子。
对于这种情况,一些小伙伴感到不解,明明是自己的房子,为何就拿不回了。其实理由很简单,因为张某以10元钱卖给孙子学区房的行为并不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买卖,准确来说应该是属于赠予行为。
张某自述说自己之所以把房子“卖给”孙子是为了孩子上学需要,但是对此张某的儿子却不认可,他表示父亲当时就是自愿把房子赠予孩子,不存在买卖一说(实际上这种说法更符合常理,因为现实生活根本不可能用10元钱就买到一套房子的,于情于法都不合)。
鉴于这种情形,法院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生活常理来对案件做出了判决,认定涉案的房子系张某赠予孙子的情形更符合法律规定,说买卖行为不合法。在市场上经济下,赠予和买卖是存在排斥关系的。因此张某无法再要回房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张某和孙子之间是办理了相关财产过户手续的,而且现在要房子也属于发生在权利转移之后,所以说赠予无可厚非。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张某就无权撤销赠予。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可是根据事实来看,赠与人(张某)和被赠与人(张某的孙子)之间并不满足上述三种情形的任何一种,所以房子最终注定无法要回。
法律是公平且具有约束性的,并不是说谁属于弱势的一方谁就能够得到更多的“照顾”。张某过户房子给孙子的行为属于赠予且有效。因此,即使他多次提出申诉也是毫无意义的。同时在这里也告诫大家,在进行一些和自身利益有关事情的时候一定要三思后行,世上是没有卖后悔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