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相邻关系与民法法系中的近邻妨害是否类似?它与地役权中的“必要地役权”是何种关系?
相邻关系和近邻妨害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比较常见的相邻关系有几下几种:
(1)相邻土地使用关系;(2)相邻防险、排污关系;(3)相邻用水、流水、截水、排水关系;(4)相邻管线安设关系;(5)相邻光照、通风、音响、震动关系;(6)相邻竹木归属关系; (7)相邻安全关系
近邻妨害 是指因为近邻关系,给他人不动产的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造成的妨碍 是对相邻权的侵害
例如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其中规定的禁止行为 就是近邻妨害的一种
地役权是为增加自己土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在他人土地(供役地)上设置的某种权利。地役权对地役权人来说是其权利的扩大,而对地役人来说是一种义务或对自己权利的限制。
地役权和相邻权主要有以下几个区别:
(1)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
(2)两者提供便利的内容也有不同。地役权的设立是为了是所有权人的权利得到更好的行使,是一个比较高的标准。而相邻关系的规定是为了调和不同所有权人之间的权利,对他们的各自权利给与一定的限制,使得大家***同方便使用,这是为了达到使用的最低标准。
(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
(4)相邻关系的产生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