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十条措施

法律分析:一、细化社区疫情防控网格,每个网格建立一支由社区工作者、社区医生、物业管理人员组成的专班队伍,并建立相关人员联络机制。

二、强化小区人员进出管理,实行发放出入证管理,由物业公司、社区工作人员、党员志愿者在小区主要出入口强化管理,确保外来人员不得进入小区。

三、小区门口制发告示,设立检查站点,对进出人员做好宣传防控,并做好排查登记。

四、要求社区居民谢绝亲朋好友来访。禁止外卖、快递人员进入,如有需要由本人到门岗领取。

五、外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对已进入的外来车辆、人员,全部登记,及时向街道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六、要求居民外出必须戴口罩,对不戴口罩外出的居民进行劝解,使其回家。居民出行务必戴口罩,继续加强宣传,提高居民防护意识。

七、对居家隔离人员进行“一对一”关怀和服务,帮助其解决隔离期间生活实际困难,并及时公示关怀责任人相关信息。

八、小区走廊、楼道、电梯等公***场所由所在物业公司实行定时消毒,及时清理垃圾,保障公***场所环境整洁。

九、小区内流动广播早八点到晚七点不停播放科学防疫相关要求和应对知识。

十、动员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做到“不来、不去、不聚、封闭、防护”十字方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