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
非法侵入住宅案辩护词——无罪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
河南阳夏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孔xx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被告人孔xx的一审法庭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谈被告人、查阅案档,参与本次庭审,并结合相关事实和法律,对于公诉机关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孔xx的公诉,辩护人做出无罪辩护,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孔xx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人
在案件编号:A4116280500002012080066刑事侦查卷宗犯罪嫌疑人姓名栏中,并未出现孔xx的名字。另鹿公刑立字(2012)1529号鹿邑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中也未出现孔xx的名字。故此份立案决定书只能证明对非法侵入住宅案立案,但没有注明案件所属的.案件犯罪嫌疑人,所以孔xx并非犯罪嫌疑人。故孔xx不应当成为本案的被告人。
二、刑事侦查案卷中有证据证明孔xx不在案发现场
在刑事侦查案卷宗31页至35页,孔xx本人供述自己未曾参与去孔令x家中拉嫁妆的事情。卷宗44页至47页吴习的供述中也证明了孔xx没有参与到孔令x家拉嫁妆的事情,并且证明了当时孔xx因烧伤严重在家养伤。卷宗117页至120页孔x章的证言、121页至124页孔x领的证言、125页至128页孔x青的证言、133页至136页米x兰的证言,均证明了孔xx不在案发现场并且也证实了孔xx被烧伤的事实及严重性。卷宗129页至132页孔x广的证言、137页至140页赵x安的证言、141页至142页谷x玲的证言,页均证实了孔xx烧伤的事实存在 ,印证了孔xx所述和证人所述的真实性。所以,孔xx不在案发现场。
三、卷宗中相关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卷宗29页至30页询问笔录,从书面中不能看出此份笔录系何机关的询问笔录,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卷宗48页至50页对许x敏的调查笔录存在程序违法,调查人应为两人以上,所以此份调查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卷宗52页至54页对许x敏的询问笔录不能看出是何机关作出的,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卷宗中相关笔录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四、本案已过诉讼时效
卷宗记载案件发生时系1995年元月15日,但公安机关并未立案,许x敏也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此案已过追诉时效。
五、本案并非刑事案件
卷宗记载此案因孔令x和许诉领婚姻纠纷,引起孔令x的家属到孔令x家拉嫁妆的事情。事发后公安机关并未予以立案,充分证明了此案系民事案件而并非刑事案件,孔令x授权其母亲黄xx到其家中拉回所属的嫁妆,因孔令x和前夫许x领并未和其父亲许x敏分家所以黄xx不能分清财产的所属多拉回了一部分财产。此案至多属于民法上的财产侵权故不属于刑事案件。
以上辩护意见谨供合议庭考虑与采纳。
辩护人: 刘建峰 律师
2014年3月2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