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新政的主要内容
1、编练“新军”。2、倡导商业。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3、教育改革。废科举,办学堂,派留学。4、改革官制。“裁冗衙”、“裁吏役”、“停捐纳”,对统治机构作了一些改变。5、考订现代法律。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6、筹蒙改制。“悉照内地改设行省”,以期加强边防。 扩展资料 1、编练“新军”。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8月29日,清政府下谕全国停止武科科举考试;9月11日命令各省仿北洋、两江筹建武备学堂;9月12日下谕全国各省“裁汰旧军,编练常备军”。编练新军的工作在全国展开。2、倡导商业。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清政府设立商部,倡导官商创办工商企业。接着,颁布了一系列工商业规章和奖励实业办法,如:《钦定大清商法》、《商会章程》、《铁路简明章程》、《奖励华商公司章程》、《矿务章程》、《公司注册章程》、《试办银行章程》等。这些章程规定,允许自由发展实业,奖励兴办工商企业,鼓励组织商会团体。这些章程和做法,都有利于民族工商业的发展,有利于社会经济的繁荣。3、教育改革。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9月4日,清政府命令各省城书院改成大学堂,各府及直隶州改设中学堂,各县改设小学堂,并多设蒙养学堂;12月5日,颁布学堂科举奖励章程,规定学堂毕业生考试后可得进士、举人、贡生等出身。4、改革官制。光绪二十七年(1901年)7月24日,清政府撤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改设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9月19日,清政府宣布停止报捐实官。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2月24日,裁河东河道总督,其事务改归河南巡抚兼办;3月6日裁詹事府及通司。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9月7日,设商部。光绪三十年(1904年)12月12日裁云南、湖北两省巡抚,由云贵总督、湖广总督兼管。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7月18日,宣布停止捐纳武职。同年9月4日裁奉天府尹,由巡抚兼管;裁奉天府丞,改为东三省学政。设巡警部。设学部,裁国子监。除裁并增设行政机构外,清政府还下令“停捐纳”、“裁陋规”、“定公费”。5、考订现代法律。光绪二十八年(1902年)5月13日,清廷下达一道上谕:“现在通商交涉,事宜繁多。著派沈家本、伍廷芳将一切现行律例,按照交涉情形,参酌各国法律,悉心考订,妥为拟议。务期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中国法律现代化由此起步,几经反复,直至20世纪终结,尚未完成。不过,基本架构已在晚清新政时期奠定。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起,《奖励公司章程》《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商人通例》《公司律》《破产律》《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法官考试细则》《集会结社律》等等先后出台。影响最为深远的是三个总结性的大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新刑律》《民律草案》,分别在程序法和实体法领域为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奠定了牢固的基础。虽因辛亥革命爆发,《民律》已不及审议颁布施行,但20世纪上半叶的民国政府无不继承这三个大法。6、筹蒙改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9月,在改革官制过程中,编纂官制大臣将京官编定复核,缮单进呈,在所附阁部院官制节略清单中写道:“各国竞争,殖民为要,蒙、藏、青海,固圉防边,其行政事宜实与各部并重,故易理藩院为理藩部。”后来上谕发布,宣布正式“理藩院著改为理藩部”。1907年清政府政务处大臣左绍佐、岑春煊等,奏请将热河、察哈尔、乌里雅苏台、库伦、科布多、阿尔泰等地“悉照内地改设行省”,以期加强边防。清政府担心沙俄出面反对,在征询了各部大臣、各地将军、督抚的意见后,仅宣布废止从前关于蒙汉不得通婚的禁令,鼓励内地汉人到蒙古开荒;在蒙古增设卫生局、巡警队、学校、商品陈列所,举办所谓的'“新政”。这一举措严重地威胁着蒙古人的生存,同时也妨碍了沙俄在外蒙的利益。同时内蒙古地区的一些“旗地”因汉人流入增多改为州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