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的三国
一、曹魏、西晋及北朝的立法成就 1、曹魏《新律》
①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并使之名副其实,堪称我国古代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重大创新;
②精简“旁章科令”,增加法典篇目,突出了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也使其篇目分类更为系统、条理、规范,推动了立法技术的进步;
③明令废止旧刑罚体系,确立新五刑制度,不再包括汉代的宫刑和斩右趾刑,标志肉刑已不再作为法定刑罚列入国家法典;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这些规定显然是刑罚制度方面的一种历史进步。
2、西晋《泰始律》
①新增《法例》篇目,充实了刑法适用制度方面的规定,进一步丰富和扩大了法典“总则”的内容,是中国古代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化。
②继续精简律令章句,再度扩充法典篇目,从而以“刑宽禁简”著称于世。
③进一步改革了刑罚体系,使刑罚制度的发展进一步相对宽缓、人道和文明。
④开创了对法律条文进行注解诠释的立法形式。张斐、杜预的晋律注,总结汲取历代的立法经验与刑法理论,对中国古代的法制建设和中华法系的形成作出了重要贡献。
3、北朝《齐律》
①确定了十二篇的法典体例。北齐律***计十二篇九百四十九条,具有“法令明审,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这一法典篇章体例结构及其律文内容的调整和确定,是立法技术日趋成熟完善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立法的最高水平。
②首创了《名例律》的总则篇目。进一步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从而使法典的体例结构及其内容更加规范化。此后的隋唐直至明清各代,其法典的首篇均为《名例律》,可见北齐律对后世立法的深远影响。
程树德概括“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二、魏晋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1、法典编纂技术的成熟完善
①法典篇目由简到繁的丰富扩充,又由繁到简的概括凝练,实际反映了法典编纂技术在不断提高。
②《名例律》从孕育到创立,突出了法典总则的性质与地位,发挥了其提纲挈领的统括作用合格,增强了法典体例结构的科学性,也反映了人们对刑法总则的认识和重视。
③在法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方面,魏律大夫增加“正律”的篇目内容,明确了律与其他法律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法典多为国家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主导地位。晋律进一步使法典的编纂更为规范简约。北齐律总结借鉴历代立法经验,进一步规范法典内容,推动了立法技术和律学理论的提高。
2、律学理论水平空前提高
①对法典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和清晰的阐释。
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及其相互区别,已经有了深入的了解和高度的概括。
③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经有了认真细致的辨析,并且提出了刑罚适用的变通原则。
④对同属“以威势得财”的各种犯罪,分别按照六种不同罪名和五种相似罪名进行了详细的区分。根据犯罪主体身份和作案情节手段等要素,将各类相近或相似的犯罪行为区分为各种不同的罪名,表明犯罪理论的发展已经达到了较高的水平。
3、刑法理论的重大发展进步
①张斐在晋律注中明确提出了犯罪心理分析的有关理论。这表明当时对于打击犯罪及定罪量刑等刑法理论的研究总结,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
②西晋的刘颂又提出了依据法律规定或刑法适用原色进行定罪量刑的理论。这一刑法理论已具有“罪刑法定”的某些精神,堪称中国古代传统律学理论及法律思想的一大进步。
三、刑罚体系与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1、刑罚体系的发展变化
①肉刑制度逐渐废止
②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虽未彻底废除,但范围在不断缩小,刑罚制度朝着相对文明人道的方向发展。
③新五刑制度逐步形成,曹魏律首次提出新五刑制度,至北周律形成流刑五等。
2、刑法适用制度的发展变化
罪行适用原则儒家化
①“准五服以治罪”
西晋《泰始律》首次确定。五服分别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②出现“存留养亲”制度
存留养亲,就是祖父母或父母年迈,家中又无成年子孙或其近亲属进行赡养,该罪犯可以依法暂时不执行所判徒、流、死刑,责成回家尽孝,待为老人养老送终后,再执行原来的刑罚,以体现儒家所倡导的“亲亲”原则和孝道精神。
③确立“重罪十条”
由北齐律正式确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官僚贵族特权法的强化
①“八议”入律
曹魏律首次确立。所谓“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②“官当”制度出现
北魏首创以爵位抵罪和折当劳役刑制度。南陈律则规定更为系统。
③九品官人法产生
曹魏初年创立。由州、郡、县的大小中正官按照出身家世、道德行状、才能大小等标准,将本地士人定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中中、中下、下上、下中、下下九等,提供给吏部作为选拔任用官吏的参考依据。
④品官占田荫户制的确立
这一制度赋予各级官僚贵族按官品高低占有免税土地和免役人后的经济特权。
四、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1、司法机关体系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司法机关的设置及其管理体系基本沿袭东汉,绝大多数国家或政权仍在中央设置廷尉,作为最高司法审判机构。地方仍实行司法与行政部分、行政机关兼掌司法审判职能的体制。
这一时期比较重要的变化是魏明帝首次在廷尉中增设律博士一职,负责教授法律和培养司法官员,创立了我国最早的专门从事法律教育的机构。
2、诉讼审判制度
①皇帝参与审判录囚
②建立上诉与直诉制度
③完善死刑复奏制度
④盛行刑讯逼供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