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一、意外死亡赔偿标准
按照工伤赔偿条例进行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它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但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根据当地的地方法规确定。
二、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相关法律规定
1. 受害人请求支付人身损害的医疗费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出具的收费凭证,赔偿义务人根据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进行赔偿。
2. 根据规定,这里的医疗费一般是根据所在地的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住院费计算。
3. 如需后续治疗的,可以待实际发生之后另行起诉。
二、误工费
1.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确定。
2. 误工费计算:
有固定收入:受害人固定日工资*误工天数
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日收入*误工天数
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天数
三、护理费
1.护理费期限: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残疾的根据伤残情况确定护理级别,但最长不超过20年)
2. 护理费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有工资收入)=护理人日工资*护理天数(参照误工费计算)
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工资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理标准*护理天数
四、交通费、住宿费
1.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据,且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2. 主体: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六、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
1. 适用条件:因伤致残导致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根据伤残等级进行赔偿
2. 残疾赔偿金计算:
①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按9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20年
② 残疾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按9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实际岁数-60)]
③ 残疾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伤残等级(I级的按100%计算,II级的按90%,其他依此类推)*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1. 死亡赔偿金是指在受害人因伤致死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近亲属的一定赔偿费用;丧葬费是指近亲属为了处理受害人后事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2. 死亡赔偿金计算:
①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 20年
② 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20年-(实际岁数-60)]年
③ 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3. 丧葬费计算: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九、被抚养人生活费
1. 适用条件:受害人因伤致死或因伤致残的情况下,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可以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
2.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
① 被扶养人生活费(不满18周岁的被抚养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实际年龄)
② 被抚养人生活费(18周岁-60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③ 被抚养人生活费(60周岁-75周岁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④ 被抚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抚养人)=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⑤ 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其他扶养人时)=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⑥ 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