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发挥生态绿心地区的生态屏障和生态服务功能,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的规划、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是指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之间的城际生态隔离、保护区域。其具体范围由《长株潭城市群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第三条 生态绿心地区保护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严格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统筹处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长株潭城市群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改革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的统筹、组织、协调、督查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绿心地区的林业建设和保护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有关工作。
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绿心地区的保护工作。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的范畴;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要求,对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制定专门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的重要性,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第二章 规划与空间管制第七条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是依据《长株潭城市群区域规划》制定的生态绿心地区的综合性规划。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专项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市域规划,应当与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其草案由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拟定。
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拟订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草案或者修改草案时,应当征求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进行实地调查,组织专家评审。省人民政府在通过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前,应当将草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颁布实施后,除因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等确需修改的外,不得进行修改。
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或者修改后,省人民政府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九条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实际需要制定片区规划,经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组织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由省人民政府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条 生态绿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的意见。第十一条 生态绿心地区分为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控制建设区,各区具体范围依照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
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确定生态绿心地区以及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控制建设区的具体界线,并向社会公告。
长沙市、株洲市和湘潭市人民政府应当在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的样式和设立要求,由省两型社会建设试验区领导协调工作机构统一规定。
禁止损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绿心地区保护标志。第十二条 在生态绿心地区禁止开发区内,除生态建设、景观保护建设、必要的公***设施建设和当地农村居民住宅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限制开发区内,除前款规定可以进行的建设以及土地整理、村镇建设和适当的旅游休闲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项目建设。
在控制建设区内,禁止工业和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建设项目,逐步退出现有工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