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局印章是什么人能有的
一般由单位内设行政主管管理公章。以体制内单位为例,行政主管为办公室主任(在少数单位,因避免名称重叠,行政部门称为综合处,则行政主管为综合处处长),一般兼管公章,也有的主要由机要员管理公章。当然,盖公章也不是行政主管或机要员决定的,需要有单位领导签字认可方可盖公章。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专用印章的制发
1、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规格、式样和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2、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四点二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3、钢印直径最大不得超过四点二厘米,最小不小于三点五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经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地方外事办公室、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颁发。
4、其他专用章,在名称、式样上应与正式印章有所区别,报上级领导机关批准后自行刻制。
综上所述,行政事业单位的印章,由单位指定办公室负责,由专人负责保管。需要使用印章时,必须经由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经由单位分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方可盖章。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
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机关、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名称章和冠以法定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等业务专用章。
本办法所称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是指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工会、***青团、妇联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居(村)民委员会和各议事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及其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