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打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关系?为什么呢?
滴滴打车司机与公司之间并不一定属于劳动关系,双方有可能存在合作关系,也有可能属于居间合同关系,是否属于劳动关系要具体情形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因为按照《劳动法》和《网约车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滴滴打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若司机属于滴滴打车软件公司雇佣的,司机出力而滴滴打车软件公司受益,并由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就可以构成劳动关系。否则,像兼职司机仅仅是利用网约平台的便利,来和乘客达成运输目的,两者就不具有劳动合同关系,而更类似居间合同性质。
网约车作为新型业态,极大的方便了人们出行。当人们出行时,只需定位正确,在支付宝、微信以及网约平台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车型,就可以作出选择。而平台则将客户用车信息推送给相应的车主,车主接单后就可以前往乘客所在地将其送往目的地。当乘客下车之后,约车系统自动扣费或乘客通过平台支付相应的车费,就可以完成交易。
正是这一全新的领域,使得很多车主趋之若鹜,都想一分杯羹,从网约车中获得受益。于是,就出现了许多上班一族利用自己闲暇时间来做起来网约车司机,他们并非网约平台的雇工,而是借助平台优势来实现自己的经济价值。在此过程中,平台处于服务状态,接单与否,和平台并无多大关系,网约平台只是促使车主和乘客达成车辆运输合同,这种情况下,它就是中介作用,既服务车主,又服务乘客。
但是,网约车形式多样,也就增加了管理难度。毕竟网约车很大一部分并不属于平台,其是否遵守网约规则,是否受到乘客好评,对平台而言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出台了《网约车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网约车、网约平台、乘客三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