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法律援助实施办法的第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规定报送和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在收到根据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转交的法律援助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同时通知转交该申请材料的工会、***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组织和老龄工作委员会、律师事务所以及街、镇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