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具体包括哪些法?

系统地阐述民法,应该从以下七点入手:

(一)宪法。在我国,宪法能否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尚有正义,但是有的案例已经承认宪法作为民法的渊源。

(二)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三)民事特别法(单行法)。如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在民事特别法与民事基本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不冲突的前提下,具体适用中采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

(四)全国性行政法规。根据宪法,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但其不得与宪法、法律相冲突。

(五)有权解释。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法律。在实践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的司法解释对案件的判决也具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六)地方性民事法规。地方性民事法规是地方性民法的渊源。

(七)国家政策。在西方国家,国家政策是立法的考虑因素,不能作为法律渊源。但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定了国家政策的法律渊源地位。但这种状况会随着我国法律的完善而改变,法律政策将不能再作为法律的渊源。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