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假冒外卖员入户多次侵犯女主播,已涉嫌违法,案件进展如何?
犯罪嫌疑人黄某现年31岁,四川宜宾人,被害人赵某某系某直播平台主播,南昌人。被害人赵某某在平台直播期间认识了黄某,黄某之前曾为其线下点外卖,黄某由此知道了被害人赵某某的真实住址。
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其后被告人黄某坐飞机到达南昌,并谎称为被害人点了外卖,此后在冒充外卖员送外卖的过程中用提前准备好的刀具挟持被害人赵某某,将其拘禁在赵某某住处,在拘禁的三日内不顾被害人正处在月经期间强奸6次,期间还劫走被害人2000元人民币。目前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和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行为人在将被害人拘禁的期间,向被害人索要了2000元人民币。虽然行为人实施强迫或拘禁的手段与强奸罪的强制手段有重合,但是由于行为人是在强奸罪实施的期间独立的实施了抢劫行为,抢劫的强迫手段可以独立认定。因而行为人构成抢劫罪,且不存在重复评价的情况。因此应将犯罪嫌疑人按照强奸罪与抢劫罪数罪并罚。
入户抢劫在认定抢劫罪时,还应当考虑行为人是否属于入户抢劫的加重处罚情形。根据案件情况显示,行为人抢劫被害人2000元人民币的行为是在实施强奸之后临时起意实施的。即他在入户的时候并没有抢劫的故意,那么行为人是否能够认定为入户抢劫呢?根据刑法相关理论,行为人实施入户抢劫时入户的目的只需非法即可,即只要行为人为了实施人身或者财产犯罪的非法目的入户,哪怕在入户之后再临时起意实施抢劫行为的,也属于这里的入户抢劫。
结束语最后,应当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构成非法拘禁罪,根据案件的相关情况,行为人将被害人连续拘禁三日满足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定非法拘禁罪。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非法拘禁行为同时又是强奸罪的强迫手段,因此按照吸收犯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对其拘禁的行为只放在强奸罪中评价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