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根据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实行登记制度,登记的目的是为了审核拖拉机、联合收割是否依法生产、权属清晰、安全技术状态完好,掌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使用和分布情况,加强使用中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保障农机生产安全。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管理作了系统的规定,主要内容有:登记规定、其它规定、安全技术检验、报废与回收、农机保险等规定,今天我根据这位农民朋友提的问题介绍一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登记有五种,第一是注册登记,一般指新车初次登记;第二是变更登记,主要指如果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机身颜色变了、你更换了发动机或机具因质量问题,更换了整机,或者机具所有人居住地在本区域内迁移的这些情况,你就要到你所在的县农机监理机构进行变更登记;第三是转移登记,主要指的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情况需要进行转移登记;第四是抵押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因故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给抵押权人时要进行抵押登记;第五是注销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报废了、着火了的要进行注销登记。

拖拉机实行分类管理,分为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联合收割机分为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经当地农机监理机构注册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后,才能投入使用。尚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临时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行驶号牌。

法律依据

《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登记,是指依法对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进行的登记。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拖拉机包括轮式拖拉机、手扶拖拉机、履带拖拉机、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手扶拖拉机运输机组。

联合收割机包括轮式联合收割机、履带式联合收割机。

第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原则。

农机监理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对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的,应当按期办结。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五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业务办理场所公示业务办理条件、依据、程序、期限、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内容,并在相关网站发布信息,便于群众查阅、下载和使用。

第六条 农机监理机构应当使用计算机管理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完整、准确记录和存储登记内容、办理过程以及经办人员等信息,打印行驶证和登记证书。计算机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标准由农业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