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规法院传票上有没有联系人和电话的?

正规法院传票上有联系人姓名但是没有电话。

法院传票是人民法院依法签发的,要求被传唤人按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出庭参加诉讼活动或进行其他诉讼行为的书面文件。法院传票应载明受传唤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地址,传唤的事由,到案的时间、地点及其他有关事项。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具有两个层面的含义,具体如下:

1、最初意义上的送达是一项诉讼活动,是指法院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

2、另一层面上的送达指的是一项诉讼制度,规范诉讼文书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的传递为内容,由一系列的法律原则和具体制度所组成。

送达的效力,是指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受送达人后所产生的相应的法律效果。送达的效力因诉讼文书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送达的效力一般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送达后,判决书、调解书开始生效。一审、二审的调解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效力;

2、送达后,相关诉讼期间开始计算。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后,其答辩期间将于次日计算,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当事人的上诉期间自次日起开始计算等;

3、送达后,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协助义务人当即享有相关权利,承担法定义务。原告起诉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庭的,依照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又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对于有些必须到庭的被告,还可以强制其到庭;

4、送达后,有关诉讼法律关系随之产生或者消灭。人民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被告产生了诉讼上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二审判决后,标志着人民法院与当事人诉讼上的法律关系消灭。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