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找什么部门解决
首先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寻求解决。
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申诉
当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时,受影响的一方应首先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申诉时,应详细陈述补偿不合理的具体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如土地征收通知、补偿协议、土地评估报告等。土地管理部门在接到申诉后,会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给出处理意见。
二、申请行政复议
如果对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其处理不公,可以向上一级的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供原申诉材料、土地管理部门的处理意见以及自己的复议理由和证据。复议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重新审查案件,并在法定期限内给出复议决定。
三、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仍未能解决问题,或者认为复议结果不公,受影响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应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说明诉讼请求和理由。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会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在整个过程中,受影响的一方应保留好所有与征收土地补偿相关的文件和证据,以便在需要时提供证明。同时,也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综上所述:
当征收土地补偿不合理时,受影响的一方应首先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寻求解决。如果土地管理部门未能妥善解决问题,或者认为其处理不公,可以进一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整个过程中,应保留好相关证据,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机构以获得更具体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