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自愿接受治疗戒毒的人员公安机关

1、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2、法律依据:

《戒毒条例》第九条 鼓励自行戒除毒瘾。国家鼓励吸毒成瘾人员自行戒除毒瘾。吸毒人员可以自行到戒毒医疗机构接受戒毒治疗。对自愿接受戒毒治疗的吸毒人员,公安机关对其原吸毒行为不予处罚。

《戒毒条例》第十条 自愿戒毒协议。戒毒医疗机构应当与自愿戒毒人员或者其监护人签订自愿戒毒协议,就戒毒方法、戒毒期限、戒毒的个人信息保密、戒毒人员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终止戒毒治疗的情形等作出约定,并应当载明戒毒疗效、戒毒治疗风险。

《戒毒条例》第十一条 医疗结构义务。戒毒医疗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对自愿戒毒人员开展艾滋病等传染病的预防、咨询教育;对自愿戒毒人员采取脱毒治疗、心理康复、行为矫治等多种治疗措施,并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戒毒治疗规范;采用科学、规范的诊疗技术和方法,使用的药物、医院制剂、医疗器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加强药品管理,防止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流失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