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生意合伙人合同范本

篇一做生意合伙人合同范本

合伙人:甲

 合伙人:乙

 经双方考查认定在xx街合伙开设xx店,在平等,自愿、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xx甲乙双方自愿合伙经营xx汽配店,总投资为xx万元,

 甲:姓名:xx出资金额xx元,占投资总额的×xx%

 乙:姓名:xx出资金额xx元,占投资总额的×xx%

 本合伙出资***计人民币xx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xx合伙合同

 第二条xx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早1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三条xx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xxx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决定经营管理方针,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②购进常用货物;③,支付合伙债权;④xx.合伙合同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四条xx每月xx日为分红日,同时召开股东会议。xx每月营利(总业绩)扣除所有应支出后,再扣除行政管理费、折旧提摊费(以3年为计算准则,作为装修及硬件设备更新之用),是为当月纯利润。红利按每月纯利润之金额分配。卡金在未消费前,不列入每月业绩账,由公司保管保存,以维护顾客信用。每月财务,由甲方保管,乙方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分红。

 第五条xx合伙

 三方***同经营、***担风险,***负盈亏。xx企业盈余按照各自的投资比例分配。xx企业债权按照各自投资比例负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债权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十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负担的部分。本合伙企业经营期限为十年。如果需要缩短期限的,在期满前六个月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xx他人可以入伙,但须经甲乙丙三方同意,并办理增加出资额的手续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xx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出现下列事项,合伙终止:xx(一)合伙期满;xx(二)合伙三方协商同意;xx(三)合伙经营的事业已经完成;xx(四)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况。

 如有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应承担总投资10%的违约金。

 第八条xx各股东决不允许私自动用店里吧台的营业额,这个要与收银员讲好,收银员要注意xx吧台少了钱收银员要负责

 第九条xx以上合同若有衅待,按甲、乙xx丙三方同意后更正之。本协议未尽事宜,三方可以补充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xx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一份。本协议自合伙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xx合伙人:×××(签字或盖章)xx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xx身份证号码

 合伙人:×××(签字或盖章)xx身份证号码

 附身份证复印件

篇二做生意合伙人合同范本

甲方:xx身份证号码:

 乙方:xx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同经营培训机构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教育培训市场现有资源优势,***同经营一家培训机构,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机构名称为:

 经营场所位于:xx面积: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范围包括为针对开展的学生传统课程、特色课程及各种集训。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xx年,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xx月xxxx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以及期限

 甲方xxxx(姓名)以xx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xx元。

 乙方xxxx(姓名)以xxxx方式出资,计人民币xxxx元。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xx年xx月xx日以前交齐,由合伙负责人甲方统一保管,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本合伙出资***计人民币xxxx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盈余、工资分配、奖金分配以及债务承担

 1、工资分配:

 2、奖金分配:随着合伙经营的深入,利润可观后,年底将发放奖金,奖金数额根据收入现状和个人贡献经合伙人商议后决定。

 3、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xxxx比例分配。

 4、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一部分: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擅自做主

 2、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部分:退伙

 1、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当然退伙

 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个人丧失偿债能力、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

 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第三部分: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支付合伙债务。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部分:合伙人的权利

 1、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有;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第二部分:合伙人的义务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合伙营业的`继续

 1、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2、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1、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合伙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被依法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2、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xx合伙人或委托律师、会计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xx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其他

 (1)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2)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一式三份,合伙人各执壹份,送工商管理机关存档壹份;

 (4)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

 签约时间:xx年xx月xx日

 签约地点:xx

篇三做生意合伙人合同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愿意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纳税,守法经营。

 第三条本协议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五条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企业经营场所: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七条合伙目的:为了保护全体合伙人的合伙权益,使本合伙企业取得经济效益。(注: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描述)

 第八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合伙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企业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合伙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合伙期限为_____年。

 (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增加本条)

 第四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_____个,分别是:

 1、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

 住所(址):_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

 (注:可续写)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月内缴足。

 2、合伙人: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__________万元,以__________(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劳务或其它非货币财产权利,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价出资_____万元,总认缴出资_____万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

 首期实缴出资_____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_____个月内缴足。

 (注:可续写,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人责任承担和追偿

 第十三条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约定为:承担100%赔偿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约定其它承担赔偿责任方式)

 第八章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五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决定方式,例如“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决定”),委托(列出所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中法人合伙人1委派__________、其他组织合伙人1委派__________(注:可根据实际续写,如无非自然人合伙人,此内容删去)代表其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注:如果全体合伙人都执行合伙事务,此内容应删除)。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六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第十七条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暂停该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依照本协议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表决。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八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的表决办法)

 第十九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例如约定下列全部或某一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合伙人同意”或“经全体合伙事务执行人一致同意”等)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或者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合伙人是否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的出资;如果可以,也可约定其它决定方式)

 第九章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二条新合伙人入伙,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物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新合伙人的其它权利和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注: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注: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保留;否则,删除)

 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同意方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合伙企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

 第二十七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争议解决办法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二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三十一条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违约责任

 第三十二条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三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第三十四条本协议一式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一份。(注:此条供合伙人参考。设立合伙企业必须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合伙协议)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

 (注:可选择。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签名,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