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决定:一般适用于程序性事项,一般是用在自己的管辖范围之内,就某件事情做出决定或者某个人事任免做出决定。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法院的决定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对诉讼过程中发生的障碍,或者阻碍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特殊事项依法所作的权威判定。所谓特殊事项,是指这些事项是在诉讼中需要解决,但又不适宜用判决或裁定来解决的事项。决定主要适用于申请回避、对妨害诉讼行为采取强制措施、当事人申请顺延诉讼期间、解决当事人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问题、审判监督程序事项等等。

民事决定书的适用范围有以下:

(1)处理有关回避的问题;

(2)对妨害民事诉讼采取强制措施,如司法拘留决定书、罚款决定书;

(3)有关诉讼指挥和诉讼秩序的事项,比如指定或者变更期间,延期审理,诉讼的合并、分离;

(4)采取执行威慑措施,限制出境决定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

(5)对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用的缓、减、免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六条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四十七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