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污水排放管理暂行办法

为保护如皋港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及周边环境,加强对开发区内企业污水的排放管理,保证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达标排放,特制定本办法。

一、污水排放的管理部门

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环保分局(以下简称“环保分局”)负责区内企业污水排放的管理,上海电气南通水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在环保分局指导下负责污水排放与集中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污水的收集

1、开发区内企业所排污水(包括工艺废水、车间设备冲洗水、除尘水、直接冷却水、生活污水和15分钟初期雨水等)应集中收集,经过相应预处理并达到开发区污水管网的接管标准或污水处理合同的约定标准后,按企业与污水处理厂约定的方式送入开发区污水管网。

2、各企业必须配建经预处理后的尾水收集池(事故应急池),其容量必须不低于企业连续生产36小时产生的污水量,尾水收集池不得与废水调节池混用。

3、各企业必须绘制厂区内的污水管网和雨水明渠流向平面图,报环保分局备案,实施过程中接受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污水排放的管理

1、开发区内各企业应如实地向环保部门和授权的污水处理厂申报污水排放水量及水质情况,并与污水处理厂签定有关污水委托处理合同,污水委托处理合同须报环保分局备案。

2、开发区内各企业应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及污水处理合同中规定的水量、水质,向开发区污水管网排水。

3、排放生产污水应服从污水处理厂的统一管理与调度,不得随意排放。

4、企业在向收集管网输送废水之前,必须先取得污水处理厂的同意,并取样监测同意后,方可排入污水管网。

5、若开发区内企业擅自将超标污水排入污水管网,造成污水处理厂处理系统受冲击等一切后果,由排污企业负责。同时环保部门对其依法查处。

四、企业排污口设置要求

1、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只允许在企业内设置污水排口、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各一个。因生产需要增加排口的,应向环保分局申报,得到书面批准后方可设置,否则新增排水口将视作偷排。

2、污水排口的设置应符合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环控[97]122号)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要求,并通过环保分局组织、污水处理厂参与的排污口验收。在排污口验收之前,污水处理厂不得接纳处理企业的污水。

3、各企业污水排口必须安装流量计、控制阀门,设置采样井,日排工业废水100吨或COD30公斤以上的企业必须安装TOC或COD自动监控仪;产生强酸强碱的工业废水的企业必须安装PH自动监控仪。流量计、TOC、COD及PH等自动监控仪,必须得到环保部门的认可,其数据采集与传输必须与如皋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远程监控中心实行联网。排口标志牌由市环保部门统一监制,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4、配建TOC或COD监控仪的企业必须按园区统一要求配建自动监控用房一间(面积8平方米左右),钥匙分别由委托营运商和环保部门或授权的污水处理厂保管。

5、各企业的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统一委托具有维护保养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并签订委托维护管理合同,维护管理费用由各企业承担。

6、对于违反有关规定导致TOC、COD在线监控仪、PH自动监测仪、污水流量计等自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运行的;或故意擅自停用、拆除或更换自动监控设备的,视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环保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7、为便于监测取样,各企业必须在围墙外设置雨水(含间接冷却水)排口公众监督井,公众监督井必须按环保部门的统一要求建设。

五、污水的计量

污水的计量以排污口设置的流量计的计量数据为准,计量仪表需按规定定期送往计量部门进行校验。

六、污水的监测和监控

1、污水处理厂设立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各企业污水流量计、TOC或COD监控仪、PH监控仪等在线设备必须与污染源自动监控分中心联网。

2、开发区内实行人工监测与在线监控系统中的仪表监测相结合的办法,如出现偏差,以环境监测站测试的数据为准。

3、污水处理厂对于连续排水的企业实行不定时的2次/天的监测频率。对于批量、间断排水的企业实行批次监测,合格后方能排水。

4、环境监测部门对区内企业所排各类污水监测的数据作为环保部门行政执法的依据。

5、污水处理厂在进行监测取样时,需同时取三份污水样,污水处理厂、排污企业各测一份,一份留存。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小于20%的,取双方监测数据的平均值为最终监测数据;如双方监测数据偏差大于20%的,将委托如皋市环境监测站进行分析,其分析结果为最终监测数据,监测费用由数据偏差较大的一方支付。

七、污水处理收费

1、收费主体

受开发区管委会委托,由污水处理厂向区内的企业收取污水处理费,并出具行政事业收费收据。

2、收费标准

企业外排污水达到污水排放综合标准(GB 8978-1996)中三级标准(如三级标准未列明、可参照二级标准),按下列标准进行计费:

纺织印染类企业污水 1.6元/m3

精细化工类企业污水 2.4元/m3

其他化工类企业污水 1.8元/m3

制革类企业污水 1.6元/m3

机械电子类企业污水 1.2元/m3

其他类 1.2元/m3

仅生活污水类 1.0元/m3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根据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指数、工业产品价格指数、包含增值税的电价、污泥填埋费用、政府收取的费用等因子,适时进行调整。

3、开发区内各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污水管网排入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特殊情况需排放超过接管标准的污水,且污水处理厂有能力接受,须报环保部门同意。企业与污水处理厂协商确定缴纳污水处理附加费。污水处理附加费计算公式及参考标准由污水处理厂制定,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4、环保部门将根据污水处理合同中约定的水质、水量标准对企业进行污水排放的行政管理。

八、如皋港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环境管理要求

1、污水处理厂处理设施必须确保正常运行,负责污水处理的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建立操作规程和操作制度,建好运行管理台帐,确保处理效果。

2、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一级标准后排放长江。严禁超标排放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在排口以外排放。

3、外排废水超过国家排放标准,由环保部门依法处理。

4、污水处理厂的污染源自动化建设必须符合污染源监控自动化建设的统一要求。

5、污水处理厂必须在完成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尾水排放管道建设、远程自动监控以及环评审批要求实施到位后,向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申请试运行,经验收合格同意调试后方可试运行。试运行期满后及时申请竣工验收。

6、污水处理厂在接到各企业申请排放要求(污水产生企业违约除外)后必须无条件接受园区各企业经处理符合接管标准的污水。

7、污水处理厂对超过接管标准或合同约定水质的,有权关闭阀门拒绝接纳并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

九、本规定由如皋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七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