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附带民事赔偿与社保工伤赔偿冲突吗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不冲突,可主张双项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该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如果所受人身损害系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所致,劳动者同时还有权向第三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在实际操作中,主张双项赔偿时,因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进行合并,该费用不支持二次赔偿,其他赔偿费用可以支持。
例如: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十七条:“劳动者工伤由第三人侵权所致,第三人已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又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所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应扣除第三人已承担的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由于全国各省份的地域差异,江西省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获得“双份赔偿”的情况,应是除去医疗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和丧葬费。
2009年江苏省高院《关于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关于“妥善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第三人侵权赔偿的关系”,认为对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如果劳动者已获得侵权赔偿,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和丧葬费等实际发生费用。用人单位先行支付工伤保险赔偿的,可以在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