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懂法律的人给我解释一下《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8条。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和交通运输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例如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设备的噪声,文化娱乐场所噪声,单位、个人使用高音喇叭的噪声,使用家用电器、乐器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声音,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的噪声等。 ?

对制造噪声干扰正常生活的取证问题,有条件的可请环保部门协助检测,争议双方对产生噪音的事实无争议的,可以不做检测。很明显的制造噪音的行为或无条件进行技术检测的,应收集2份以上的证人证明文件。

扩展资料: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