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增添物的处理
在探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增添物的处理之前,笔者认为应首先区分装修物和增添物两个概念。
装修物和增添物的区分装修物应是指安装、修饰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装饰装修材料,它不应包括增设在建筑物或构筑物上的中央空调、电梯、水、电等服务设施或设备。而现在诉讼到法院的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需要处理的承租人损失,不仅包括装修物的损失,多数还包括前述的增加设备损失。
装饰装修工程优先受偿权装饰装修工程价款在其装饰装修使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院处理增添物损失
法院一般将这些设备判决由出租人承担,由出租人适当补偿承租人损失。但在法律文书中有的法院将承租人的设备损失和装修物损失统称为装修物损失是不科学的。
增添物的定义笔者认为上述的两种损失应统称为增添物或增添损失。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都是使用增添一词来概括上述两项内容,为了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笔者认为使用增添物这一概念来概括装修物和增加的设备这两项内容比较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