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工程款支付时间

法律主观:

工程款支付起算时间的规定: 1、承包方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2、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3、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

法律客观: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法》第六十二条 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