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包括下列哪些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权包括:
1、占有和占有权。
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状态,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占有人必须具有占有的意图,占有人事实上控制或管领了某物,占有常常形成一种法律关系。占有具有很重要的法律意义,即使不能形成权利的占有,在法律上也可获得保护。根据占有人是否有权占有某物,可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无权占有通常可以分为二类: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
2、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按照财产的性能对其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的某种需要。占有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物的使用价值或增值价值。因此不管是所有人还是非所有人,他们占有财产,最终是为了对财产有效地利用或从中获得经济上的利益。这种利用财产的权利,就是使用权;
3、收益权。
收益权是指从财产上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的权利。在民法上收益主要是指孳息,孳息是指财产上产生的收益,孳息分为天然孳息跟法定孳息;
4、处分权。
处分权是所有人对财产生产资料和劳动产品进行消费和转让的权利。处分权是由物具有交换价值决定的,法律上的处分意味着物的转让。处分权决定了财产的归属,它是所有权区别于他物权的一个重要特征。
综上所述,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