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中的错别字是不是只有生效以后才可以下补正裁定
判决书中的错别字不是只有生效以后才可以下补正裁定。
为了提高诉讼文书的质量,最高法院制订了规范、标准且实用的各类司法判决的文书样式。因此,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
在技术规范上,要求文书字体规范,即法院名称应用二号宋体字,文书名称应用一号宋体字,案号及正文应用三号仿宋体字。
要求标点符号规范,即遵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制定的标点符号用法的规定,要求数字规范,即按照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的规定和司法文书的特点,正确使用汉字和阿拉伯数字。
要求文书版式规范,即文书每页一般应为二十三至二十四行,每行二十八至三十字,页边距天头大于地角,左空大于右空,在页脚居中或靠右位置标注页码。要求装订规范,即司法判决正文为两页以上的,应使用在左空处粘贴的方法,不能用订书机装订。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第一百五十二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