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 买家 卖家 物流之间,货物丢失的问题

首先,依据你的叙述,你和卖家关于手机的买卖合同显然是成立生效的,这点无争议,在此就不累加论证了。

其次,根据这个买卖合同的约定,是由你先行交付货款,卖家收到货款后委托物流公司运输送货到约定地点。就你而言,你已经履行了付款义务,并有银行汇款单作为证明。就卖家而言,根据你们的约定,将本应由卖家承担的送货义务委托合同第三方,也就是物流公司来履行,但由于物流公司的过错未将货物运到,致使买方也就是你遭受损失。这一事实完全符合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据此法条,你是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