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逼迫)这个词是怎样理解的?
逼迫不是一个法律用语,关于强制的程度,不同的法律会有不同的要求,也会有不同的结果:
0,在刑法里,对于强制可能有暴力,强迫,胁迫的差别。但这也许不是你想关注的。
1,你可能是想知道在民事领域里的,胁迫是怎么界定的。但是我并不准备给你界定暴力,强迫,胁迫是什么意思,或者有什么差别(因为实在是很麻烦)。
2,在民事领域,合同法有规定,对于基于胁迫而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在你说的情况下,不是很能表明什么情况(几乎不能分析)。假设,A如果被胁迫的人没有借钱的情况,这可能会引起刑法上的问题。B如果在借了钱的情况下,这里信息还是不够,因为对方只是说明可能不让你走,还没有进一步的行为。你是可以走的,如果有走不了(比如关门,扭打)这种情况,如果是轻微的,对方可能是自助行为。当以上情况出现超过一定程度,比如关门锁住超过24小时,扭打致其轻伤以上的,就可能导致非法拘禁,或者故意伤害。
3,上面我只跟你说明了不同程度的强迫程度,后果由什么不同,你可以感受一下。也许,我还没有给你讲清楚逼迫到底是什么回事。但是,仅仅是逼迫一个词是不足以产生法律后果的,逼迫是修饰动作的。法律上只接受胁迫等固定的词汇。而且,胁迫,强迫,暴力等也只是修饰行为的,行为就要通过具体动作表示出来,我们最终只界定表示出来的动作。就是说界定的是行为。强迫是有主观性的,我们必须要借助客观的动作或者结果来表示强迫可能具有的结果,这需要举证(如果我再跟你说主观和客观又怎么转换,我想你肯定不愿意听了所以就到此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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