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高级法官是专业技术职务

法律主观

一级法官相当于正科或副科级。法官实行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法官等级分为十二级,依次为首席大法官、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法官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为了实现对法官的科学管理,增强法官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保障法官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国家实行法官等级制度。第三条 法官等级是表明法官级别、身份的称号,是国家对法官专业水平的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