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学案例分析[职业高手进]
何某与高某的父母是亲兄妹,因此何某与高某系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禁止结婚规定的情形之一(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注释:旁系亲属(父亲的兄弟姐妹,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父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子女,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母亲的兄弟姐妹的孙子女,母亲的兄弟姐妹的曾孙子女)
因此,2人在隐瞒双方近亲关系的情况下,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该婚姻违反婚姻法的强制规定,属于无效婚姻。
依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因此何某之父有权请求法院判定婚姻无效。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
无效婚姻不因当事人的意愿决定是否有效无效,但何某在婚姻宣告无效后,表示照顾高某,并没有违反国家的法律,因此法律不会禁止。
本案中反映出一个突出的问题,近亲结婚是否可以协商?如何能够解决,我认为在中国西周时期就有同姓不婚的古老禁忌,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因此,为了社会稳定及自身的考虑,近亲结婚应当禁止,而不是限制。
小莫论法
QQ:409187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