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军人个人所得税减免规定

法律分析:1.对持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的烈属、伤残军人、孤老人员和残疾人取得的以下所得,可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

30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分别以下情况:

(1)个人从事经营取得的所得可减征100个人所得税.但对所得畸高的,即年所得在35万元(含5万元)的,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年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

(2)因生产经营需要雇请12个帮手的,可减征30个人所得税;对雇请3个以上帮手的(含3个),不予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的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在计算纳税时,减除的必要费用,可按每月1000元扣除。

2.上述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配偶及不满旧周岁的子女。

伤残军人是指经规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和国民政部制发的革命伤残军人证的人员。孤老是指无法定赡养或抚养义务人的人员。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