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的求偿权问题咨询意见
一、背景
1948年,联合国派调解人贝纳多特(瑞典人)到巴勒斯坦调解巴勒斯坦纠纷。1948年9月17日,贝纳多特在耶路撒冷被以色列的极端分子杀害。事后,以色列没有立即侦察和处理。对于为联合国工作的人,联合国应如何予以保护?当他们受到侵害时,联合国能不能为他们提出求偿要求?换句话说,联合国作为一个国际组织,有没有外交保护权和求偿权?联合国大会在1948年12月3日通过第258号决议,请求国际法院就此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二、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65条,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问题进行咨询程序,并于1949年4月11日作出咨询意见。
三、联合国的法律地位
联合国是一个国际组织,不是国家,但联合国是国际人格者。国际组织是一个国际人格者,这不意味着它是一个国家,也不是说它的法律人格、权利和义务与国家一样。也不能说它是超国家组织,不能认为它的权利和义务总是在国际层次,比国家层次更高一等。这只是说,它是国际法主体,享有国际权利和义务,有资格通过国际求偿维持它的权利。
在传统国际法上,只有国家才被认为是国际法的主体。20世纪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地位逐渐得到承认。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来自国家主权;国际组织没有主权,其国际法主体资格来自建立该组织的章程所赋予的权力。国际法院在本咨询意见中对国际组织的法律地位作了深刻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观点,即认为: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但不是国家,也不是“超国家”,其权利和义务是与国家不同的,只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国际权利和义务。这个观点现已基本上为各国所接受。国家对其本国人在国外所受的损害,有权行使外交保护和提出国际求偿。国际求偿权是国际法主体的基本权利。本咨询意见从论证国际组织的国际求偿权说明国际组织具有国际法主体的资格。其论述时相当全面和深刻的,是论述国际组织法律地位的一个重要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