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法考必备考点: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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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含义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权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法院的审判和执行机关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这种监督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始终。
二、具体体现
(一)立案监督
确保依法立案,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和违法立案的出现。
(1)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违法立案侦查的,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者立案的理由。理由不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之后应当立案。
(2)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可能存在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或者利用立案实施报复陷害、敲诈勒 索以及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等违法立案情形,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者移送审查起诉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公安机关说明立案的理由后,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进行审查,认为公安机关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二)审查批捕阶段的监督
(1)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公安机关侦查过程具有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之后,向公安机关发布纠正违法通知书。
(2)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监督: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仍不提请批准逮捕的或者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检察院可以直接做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
(三)审查起诉阶段的监督
(1)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调查核实。确实存在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2)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材料中遗漏罪行或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补充移送审查起诉;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直接提起公诉。
(四)审判阶段的监督
代表国家提起公诉,代表国家监督法庭审理活动。
1.对法庭审理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2.对一审裁判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3、对生效裁判的监督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4.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人民检察院。
(五)执行阶段的监督
1.死刑执行的临场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对监外执行的监督
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机关,该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3.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予以减刑、假释的时候,执行机关提出建议书,报法院审核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书。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有权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定。
4.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
如果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