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70岁老人有什么补助政策

70岁老人补助政策具体如下:

1、百岁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乡户籍,年龄在10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2、无基本养老金老人高龄津贴

具有我市城区非农户籍,年龄在80—99周岁,无基本养老金人员,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无基本养老金是指:

1、没有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休、退休、退职费的;

2、没有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

3、没有享受移交地方管理军队干部退休金和无军籍职工退休金的。

享受民政部门救助人员(三无、低保、低收入困难、低收入)、领取遗属补助人员、享受“老委主任”补贴人员、领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人员,可以享受高龄津贴。

县(市)参照执行。

综上所述,黑龙江省70岁以上老人的政策是凡具有我省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至89周岁的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以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四十四条

老年人享受下列优待:

(一)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托运行李、物品,优先乘坐公***交通工具和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

(二)优先办理金融、供电、供水、供气、供热、电信、电视等业务;

(三)在医疗机构优先就诊、化验、检查、交费、取药、住院;

(四)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进入收费旅游景区免收门票,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门票半价优惠;

(五)六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公***汽车、轨道交通、轮渡等城市公***交通工具,六十周岁以上未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人享受半价优惠;老年人在出行高峰时段乘坐城市轨道交通工具的具体规定由市级人民政府制定;

(六)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农村七十周岁以上老年人以及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和特困供养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义务;

(七)扶贫对象中的农村老年人可以优先得到扶持;

(八)其他优待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提供前款第四项、第五项优待服务的单位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可以逐步扩大享受优待政策的老年人范围,提高优待标准。

为老年人提供优待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待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座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优待标识,公示优待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待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