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檐滴水,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1、相邻关系的处理,需要本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原则,以及尊重历史与现实、公序良俗等,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如果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2、《民法通则意见》第102条明确规定: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所谓排除妨碍,也就是有过错的一方采取必要的措施,改变房屋的格局或者改变房屋流水的流向等,使其屋檐流水不再流向相邻一方的房屋,这是为了防止进一步造成损害而必需的。对于因滴水而已经给相邻一方的财产造成损害的,则应当作出赔偿。
3、《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06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
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107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108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可以另开通道。
109条:处理相邻房屋滴水纠纷时,对有过错的一方造成他方损害的,应当责令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扩展资料: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的是相邻关系。列举如下: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一般情况下是由于一方当事人所居住的房屋高于另一方的房屋,在雨雪天的情况下就有可能产生屋檐滴水完全流到相邻一方的房屋的情况,对于长期的滴水,可能会给相邻一方的房屋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