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送达被告时应包括什么内容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要向被告送达下列法律文书:应诉通知书,告知被告法院受理案件的事实,通知其应诉答辩。举证通知书,告知被告应诉时,要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传票,通知被告开庭时间及地点等信息。起诉状副本,将起诉状转交被告,通知其原告的主张等内容。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条例规定,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还应送达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其中当庭宣告判决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已经送达。民事判决书能够确知受送达人下落的情况,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即称留置送达。 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十八、 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六条,修改为:“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